3.
1044地號土地相通,1043地號土地上放置貨櫃,其餘為雜草;1044地號土地為路旁空地、水溝,另外有龍眼一棵位於兩地界址線,須鑑界始能得知。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04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104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6.
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