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三筆土地地形均呈不規則長條狀, 大部分為巷道用地,少部分可能遭巷道旁之建物占用(須以鑑測為準);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供公眾通行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 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256-43地號兩筆土地相連,整體地形 呈長方形,256-44地號地形略呈長條形,地勢均平坦;現況均為道路使 用,鄰地建物有無占用,須以實測為準;臨約6米寬道路。
4.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