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長條狀,現況作 為巷道;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供公眾通行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 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長條形,地勢平坦,現況為道路使用, 臨約6米寬道路。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 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