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6.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349地號部分區域種植「青楓」景觀樹種作物,部分區域長雜木,間並有零星果樹、檳榔,且於角落地界處有以鐵皮圍籬之四方形土地,搭蓋一棟平房建物暨周邊庭院;354地號上坐落有門牌號「文化路705巷28之1號」等建物,部分區域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未訂分管契約,債務人亦未現實占有,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等語。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