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債務人委請建設公司人員劉○○到場協助開門,據 其稱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當場向在 場人劉○○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為建物坐 落之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雜草。本件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本 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 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 標單內併附: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前開清單房屋之 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9.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 農舍證明書等文件。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仍 應具備上列第五點要件,始得行使,併應就全部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
10.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1.
本標內暫編41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