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新金山段675地號土地現況休耕中。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 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 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承買權之順序為: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 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 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16.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 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 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 意。
18.
本件標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9.
本條例中華 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0.
本條例中華 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1.
共有耕地辦 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 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