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件執行標的於114年11月6日到現場履勘時,該土地大部分為雜草空地, 其上擺放許多鷹架等鐵製工具,在場人即土地旁之衍宏企業社經營人表示,系 爭土地上之鷹架器具為其企業社所有,經地主同意無償借用,並無租約,此供 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 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