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2.
本件執行標的於114年11月6日到現場履勘時,該土地大部分為雜草空地, 其上擺放許多鷹架等鐵製工具,在場人即土地旁之衍宏企業社經營人表示,系 爭土地上之鷹架器具為其企業社所有,經地主同意無償借用中,並無租約,惟 已業經本院於115年5月23日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 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