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友吳OO在場表 示,該房屋現由債務人借予其使用,並稱建物應無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9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