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33地號為建物後方之 稻田。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本件標的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 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