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中角段325地號土地上有2間房屋,門牌為和平路24及26號;331地號土地上有2間門牌為和平路22號房屋;393地號土地為空地;492地號土地為柏油道路(成功路);509地號土地上有1間門牌「卓蘭鎮老庄里成功路42號」房屋坐落。經詢問共有人詹光熙,其稱42號房屋為共有人詹茂中、詹益運所有;22號房屋各為共有人詹益金及債務人母親所有;24號房屋為其所有;26號房屋為共有人詹沅萬、詹明智所有。
4.
114年10月28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中角段325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為空地;33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393地號土地上為空地;492地號土地為道路,與393地號土地相鄰;509地號土地上為一棟建物,門號號碼:成功路49號。
5.
114年11月1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25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及空地;33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393地號土地為空地;492地號土地為道路;509地號土地上有1棟建物。經詢問鄰居,均表示不認識債務人,房屋皆為共有人使用。
6.
依本件33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建物建號欄記載:共1棟。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7.
依前案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325地號土地現況為坐落數棟建物;
9.
492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道路使用。六、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0.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3.
331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49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