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63─747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其上有工寮及水塔占用,部分有種植果樹。
3.
據鑑價報告記載:363─747地號土地上為水泥造工寮、水泥造水塔、無人管理之柿子、龍眼等果樹、雜木雜草及道路。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13.
本件分6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