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莿桐鄉四合段930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座落;同段30建號亦坐落於930地號土地上,為一層樓之平房,屋內目前為臥床之老人及看護居住,建物為兩棟獨立建物相連,有各自獨立出入口,東側之建物屋內堆滿雜物,西側之建物由承租人所承租,屋內為客廳、廚房及兩房之格局,屋頂有梯間之增建,一樓有雨遮之增建,房間內之油漆有剝落;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裡地,請應買人注意。另據承租人提供之租約載,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2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肆千元整。上開不動產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4.
30─2建號建物是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6.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