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3地號土地為彰化市三竹路之路旁空地,供行人及車輛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