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1086-1地號土地須經其他地號出入,部分空地,部分有果樹及 雜林生長,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彰化市三村路678之
3.
678之9號)。(拍賣 土地上之建物皆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證,風險自行負擔)
7.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民法第426 -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 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 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