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現況空置無人居住,詢問大樓管理員 稱屋主很少出現,另據警察局烏日分局查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 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僅建物點交,但如有 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烏日區都市計畫住宅區(住
7.
,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0.
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及有無積欠管理費用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