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均係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又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拍賣標的7947建號、7948建號均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 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坐落之土地所 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得聲明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 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 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