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出租 或出借他人。標的物有3個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
4.
48號。另據大樓管 理員表示每月管理費為9,371元,至查封當日止未積欠管理費。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