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 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中,房屋有漏水與部分地震受損之情形,惟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 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01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