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12地號土地部分為建 物佔用(?後街7至11號);312-1地號土地上部分為巷道、部分為建物佔用 (?後街7至11號)。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12-1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另312地號土地無 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均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 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 注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