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三筆土地有二層樓磚造房屋(門 牌號碼為左營大路99巷9號)坐落其上;另於民國86年10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 上開三筆土地上為債務人胡義雄建有之平房一棟(門牌號碼為左營大路99巷9號) 及前庭涼棚,並由債務人胡義雄自行住用,據地政人員陳稱476地號土地為建 地,476-1及476-2地號土地均為計畫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 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