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高雄市鼓山區青海段14970建號地下二層停車位(車位編號:533-
3.
。據民國111年1月2 7日假處分執行筆錄記載,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許○章自行居住,停車位533-1係平面車位,係 向債務人吳峻亦承租,未定期約。據第三人王○傑114年9月30日聲請狀陳報,其向債務人吳峻 亦承租包含執行標的,租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每月租金20,000元。投標或應買人 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8.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許○章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王○傑 占有使用中,於查封後(111年1月22日)占有,依強制執行法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 債權人不生效力。六、車位編號533-1停車位已併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9.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10.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 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11.
本件執行標的依不動產謄本記載:「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8日刑偵八三字第 1136039584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 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 第147條所明定,俟旨揭不動產經拍定後,相關禁止處分登記,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據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4日函記載:「旨揭不動產係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依據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113年4月3日113年度聲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執行扣押;所涉刑事案件由該院公股審理 中。」惟抵押權之行使優先於替代價額之追徵債權,抵押權人對追徵扣押標的物之權利,不因 地檢扣押而受影響,得續行換價,並得就換價所得主張優先受償分配,以保障抵押權人即時受 償之權利(107台抗445刑事裁定、高院100座談會民執
14.
本件執行標的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4日高市地鹽登字第1157007600 0號函說明
15.
三記載:執行標的如由高雄市鼓山區青海段14886號建物拍定人拍定買受,可由 該拍定人併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由同一棟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拍定買受,則可與上開建物 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俟本件標的之拍定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上開建物之拍定人即 可單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標的投標人僅限於高雄市鼓山區青海段14886號建物拍定 人或同一棟區分建物所有權人,並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如未提出不得應買,投標無效,請 投標的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