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472地號土地上 有2棟無門牌鐵皮屋佔用,其餘土地部分為雜草空地,約位於電桿「山背幹7支1 7支9 E1466 EA06」前方,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 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