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水溝前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 查封之土地畸零狹小,有未保存鐵皮涼棚。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3宗分3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