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門窗破損現由帆布封住,且據到場員警稱該建物久無人居住,而現場有 李姓第三人到場表示,屋內割草機、油箱、電冰箱等相關設備為其所有,其係借用該屋而 置放於屋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為原住民保留地、國宅用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 建築用地,地目為建,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 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 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4.
本件暫編3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 文件。
6.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惟本件投標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應自行考量,上 述優先承買權人與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有所爭執而確定後,優先承買之標的範圍 依該爭執結果而應限縮時,投標人或優先承買權人仍應就其餘標的承買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