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2日查封時,標的物之共有人即債務人之胞弟徐O及其女友陳O在場,債務人之胞弟稱標的物平常由其一人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標的物外觀上無明顯異狀,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客觀上債務人無占有使用特定部分,拍定後不予點交。非建物共有人拍定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土地(旗山區南溪洲段377地號)為祭祀公業:郭向所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標的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標的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本件僅就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