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行使頂寮段1321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需與其上之129建號、 130建號、140建號建物一併承買。
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3.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標的現況為畜牧場,有關畜牧場經營及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 管轄之行政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不符合經營、買賣畜牧場之法律規範及相 關使用規定而應買並拍定,應自負責任,不得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
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6.
140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被拆除之風險。
7.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足以清償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其他標別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 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