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8地號土地相連,於本院執行人員至現場勘察時未種植作物。 債權人稱:平時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種植毛豆。債務人則稱:本件拍賣土地 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據本院調查,本件拍賣土地於114年由債務人之配 偶廖O鶯申報耕作措施為種植毛豆,是本件拍賣土地應係由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 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得點交之。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 一併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 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 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