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巷道。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現況主要為巷道、部份鐵棚。嗣債權人具狀稱,系爭土地為私人巷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95481號)鑑價報告。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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