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方150651丙

臺南市新營區新北段20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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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14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04
保證金:
40.8
總坪數:
46.2
坪單價:
4.4萬/坪
持分地坪:
46.2 坪
總現值:
361.9 萬
拍後增值:
157.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北段 201地號,面積 152.7 m2,持分 1/1,204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7)
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道路用地;本案指界時,據地 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依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記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 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八十七 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關事宜 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北段 201地號
152.7 m2 × (1/1) × 23,700 元 - 204 萬元
= 157.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14
1拍 不點交
32.7 坪 / 144 萬
2026/4/14
1拍 點交
119 坪 / 488 萬
2026/3/24
2拍 點交
50.8 坪 / 693 萬
2026/3/24
2拍 不點交
15.2 坪 / 64 萬
2026/3/24
3拍 不點交
380.2 坪 / 49.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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