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謝月嬌表示為其與親屬自住。地政人員表示一樓側面有增建,詳如編號2建 物。編號
3.
2土地為巷道。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建物現為公寓一樓為住宅使用,維護狀況 普通。編號
5.
4土地為住宅區,現況為本案建物坐 落基地。拍定後僅就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10.
依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 之編號
11.
2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 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3.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