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又92建號建物各樓層後方均有增建。查9 2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業經地政機關測量並暫編為670建號建物。本件建物之建築完成日為70年1 2月30日,應買人請再自行查明標的狀況,本件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670建號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 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