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空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 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 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2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 交。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