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編號3建物出租予第三人謝○○,租期90年10月1日至91年9月30 日止,編號4建物出租予第三人蔡○○,租期自90年12月1日至91年5月20日止。本件指界時,據 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土地為建物門前道路。嗣會同鑑定時,現場為無管理員之大樓、無車 位,據在場人程○○稱:於105年間承租編號3建物迄今。另據在場鄰居稱:編號4建物於114年 過年前已出租。惟上開租賃契約均係於本院查封後所為,依法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編號
8.
2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2.
1436地號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人如有疑異請自行向臺南市工務局查明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 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 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