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均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所載, 系爭土地均屬都市土地之道路用地,土地相臨,現況均已開闢做道路使用,為 中正路之一部分,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依臺南市新營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記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 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八十 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關事 宜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
7.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