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第三人居住使用之未保存建物。另據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查明土地現況時,系爭土地上有一間房屋(門牌地址:民有街26號)。又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上有平房建物坐落,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建物所有人洽辦,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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