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據管理員及債務人嗣後具狀陳報稱:系爭建物原係債務人自住使 用,惟債務人前夫前於114年1月間在該屋跳樓自殺死亡,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含有一平面 車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移轉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曾發生自殺之非自然死亡情事(自殺身亡),拍定人應自行查證,不得於 拍定後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