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5月1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360─1地號現為空地雜草,462地號現為道路;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
4.
360─1地號土地相連,臨約四米寬巷道,現況有活動車棚、零星果樹及盆栽,部分為雜草空地,462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建物圍牆及停車場。又本件462地號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物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除462地號土地及上開地上物及作物占用土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得依現況點交。
8.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93750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9.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46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