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建物出租第三人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不動產實際使用 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 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5.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 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 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 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