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做為宮廟、倉庫及住家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物一樓部分設有神壇供奉廣澤尊王,部分為房間、倉庫及儲藏室使用,另有部分為開放空間設有廚房、廁所,部分堆收雜物,二樓設有供共修使用之禪房數間,其餘空間為倉庫及儲藏室、浴廁。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194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六、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公司及法院審查)。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