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8日勘測時,本件建物有嚴重漏水、壁癌、鋼筋裸露等屋況不佳之情形,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侄陳稱房屋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中,其阿公並曾在屋內死亡;另據債權人具狀查報本件建物有漏水嚴重且屋況已老舊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坐落之基地即同段
8.
302及302─1地號土地,其使用權屬不明,占用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9.
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侄表示其阿公係在該屋內死亡,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