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增建,又 債權人代理人表示該處由債務人自住。另據債權人於114年3月24日具狀陳報,前次執行時地政 人員稱為增建,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該屋由債務人自住,因標的建物年代久遠,因有地震受 損、牆壁龜裂或滲漏水情形,可能在所難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2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22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茄萣區福西 段502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9.
高雄市茄萣區福西段50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229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 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229建號建物。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