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
4.
951地號土地上為本件標 的建物。債務人之母在場稱213建號建物係其與其子林清森自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共 有人林清華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陳報稱213建號建物係其母親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21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總面積為259.78平方公尺,其中第三層面積0.5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948-1地號,第二層陽 台面積4.24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951-1地號,第三層陽台面積4.24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951-1地號,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