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5年10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97─3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597─30地號土地現為房子與房子間之縫隙(防火巷)。
3.
民國114年9月12日現場場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97─31地號土地現為巷道,建物是否佔用以實測為準。597─3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建物是否佔用以實測為準。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