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建物有增建。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874建號建物如非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暫編第87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債務人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