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2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其中120地號土地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其中37建號建物債務人稱屋內有漏水情事,與共有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不點交。
3.
拍賣之37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87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120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121地號土地,謄本均註記內有部分法定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令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9.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倘因此發生通行權相關爭議,拍定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處理。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