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若拍定後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 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暫編492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 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含債權 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 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六、本件建物佔用復興段1030地號土地係國有土地,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報,土地 上建物未與其訂有租賃契約,其亦未提供無償使用借貸,且復興段1030地號土地非本次拍賣範 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