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松羅段313-1地號土地人車無法到達,依航照圖判斷應為雜木林。拍 定後點交。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為雜草雜樹(木)叢生,於拍定後點交。
6.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 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 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 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 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3.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 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