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8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5374 91東南方約10公尺處之雜木林;504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537491東北方約15公 尺處,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 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 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投標時間: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