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13日現場指界時,243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 道坑17-1號建物,有2棟建物共用一門牌。依地籍圖有部分墳墓占用、部分雜木 林,墳墓占用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如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