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11月17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林口區(下同)湖北段774地號土地,部分為2建物(門牌號碼:湖北里湖子44號、45號)所占用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本件係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關於湖北段77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函示,為第三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另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指出,本件有嫌惡設施即林口第一公墓。
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均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另依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均無依建築法授權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執照)資料可稽。
1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2.
湖北段77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4.
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6.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